公诉机关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令,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去世亡、四人轻伤,三人微轻伤,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闹事罪查究其刑事任务。
经义务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已对五名死者家属及其余被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作出抵偿,并取得谅解。
浙江在线杭州1月1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李楠 朱梦成)今天上午9点30分,杭州市西湖区公民法院休庭审理杭州“7·30”交通闹事案,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民众旁听了庭审。
期间,陈某有驾车避让举动。当车辆行驶至竞舟路文二路西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待的一名被害人带倒。后肇事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以致在该辆小型轿车之后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挡风玻璃破碎。此后,肇事车辆持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的10名被害人撞倒,撞击发生的散落物、倒伏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2名被害人受伤,及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轿车、一辆小型个别客车受损。肇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拦阻后停下,造成重大交通事变,经鉴定,事故造成五人逝世亡,两人轻伤一级、两人轻伤二级、三人略微伤。
事变产生后,陈某请求别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在民警赶至时投案。
开庭后,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30日19时05分许,肇事者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竞舟路口欲向南左转时,因违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驶上道路核心分隔带端部缘石。
处置过程中,陈某又因慌张操作不当,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利用,以至车辆在行驶进程中持续加速,至案发前车辆最高速度达到132km/h。
“7·30”交通肇事案休庭 案发前车速高达每小时132公里